日现场查看,你单位印刷塑料薄膜包装袋扩建项目复合工序未按规矩配套建造废气处理设备,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发生的有机复合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归于“未按规矩装置、运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28日我局制造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现场相片6张,证明该你单位正常出产,印刷塑料薄膜包装袋扩建项目复合工序未按规矩配套建造废气处理设备,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发生的有机复合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状况。
3.2024年8月29日我局制造的《查询问询笔录》(被问询人为法定代表人左生强)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左生强介绍基本状况、印刷塑料薄膜包装袋扩建项目复合工序未按规矩配套建造废气处理设备,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发生的有机复合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相关状况。
4.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供给的《关于湖北宏良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塑料薄膜包装袋扩建项目批阅定见的函》(咸环隽审字〔2024〕19号)复印件,证明环评批复对该你单位印刷塑料薄膜包装袋扩建项目复合工序配套建造污染防治设备要求。
5.2024年8月28日该你单位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方法承认书,证明你单位承认文书送达的地址及方法。
6.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法律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律人员的身份和资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矩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的规矩。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咸环(隽)罚告〔2024〕12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和听证请求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和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背本法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矩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的规矩,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矩》(2021年修订版)表43无安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起伏裁决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矩》第七条第二款的规矩,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先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1002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务局预算外资金财务专户;账号:002;地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矩,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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