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建议》《广西艺术基金章程》及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基金的资金,大多数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舞台艺术创作、美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教育培训等一般资助项目的专项经费。
(一)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三)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承担艺术基金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项目经费按程序一次核定、拨付按分期原则进行,项目协议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40%;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第七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组织实施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舞台艺术创作项目分为大中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两类。大中型舞台剧和作品的直接费用包括创作费、制作费、排练演出费三个一级科目。
2.作曲(含编曲、唱腔设计)费:指作曲家对舞台演出中的音乐进行乐谱编排或有组织化的音响设计创作的费用;
3.导演(含编导、指挥)费:指导演、音乐及舞蹈编导、乐队指挥将剧本、曲谱、设计图内容转化为舞台形象,并编排形成完整舞台演出的费用;
4.舞台美术设计费:指置景、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化妆以及多媒体视觉等所有舞台景观呈现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用;
6.前期论证费:指演出主创、专家在制作前对剧本、导演阐述、舞台构思等重要内容做论证的费用;
7.后期修改费:指首演结束后组织专家针对剧目演出具体细节元素进行研讨和加工修改提高的费用。
1.舞台美术制作费:指置景、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化妆以及多媒体视觉等所有舞台景观呈现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用与制作费用;
2.音乐制作费:指音乐素材采集、编配、制作、合成(录音、乐队演奏、录音棚租用及合成、混音、MIDI小样制作等)费用。
(三)排练演出费是指在大中型舞台剧和作品排练演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租赁费:指排练演出期间所需要的租赁费用,如场地、器材、设备、服装、道具等;
2.运输费:指舞台设备在进、出剧场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3.差旅费:指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4.宣传费:指剧本、导演手记等资料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新闻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5.录音录像费:指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录音、录像以及后期剪辑、音像成品制作等费用。
(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项目经费大多数都用在作品的创作和必要的成果展示。直接费用支出参照大中型舞台剧和作品有关比例的规定执行。
2.材料购置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耗材、原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的费用;
3.采风考察观摩费:指项目主体在创作过程中开展必要的体验生活、采风调研、学习考察观摩等活动的费用;
第十一条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分为演出类项目、展览类项目和利用互联网、运用新媒体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三类。
1.演出补助:指场馆租赁与其他配套服务以及舞台呈现、演职人员劳务等补助支出;
2.运输费:指舞台设备在进、出场馆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3.差旅费:指演出期间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4.舞美设计制作费:指为适应演出场所具体规格所进行的演出舞美修改及制作费用;
5.学术研讨费:指资助项目展演过程中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资料录制制作的费用;
6.宣传费:指资助项目展演相关的资料采集录制、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新闻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3.布(撤)展费:指展览布、撤展期间内,进行展品、辅助展品的布置与陈列,展柜、展具、灯光器材等辅助设备的安装、拆卸与整修等工作的费用;
4.运输费:指展品(与展品密不可分的包装物)等在进、出场馆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5.差旅费:指展览期间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6.展品制作(装裱、洗印)费:指展品征集到具体展陈期间发生的制作、装裱(架上书画类作品)、洗印翻印(摄影作品)等活动的费用;
7.学术研讨费:指资助项目展览过程中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资料录制制作的费用;
8.宣传费:指资助项目展览相关的资料采集录制、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新闻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三)利用互联网、运用新媒体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的直接费用,包括:
1.技术服务费:指调研设计、编程开发、测试调整以及后台运营维护期间所发生的场地、硬件设备租赁和人工费用;
2.内容采集制作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内容信息采集、数字化制作的费用;
3.运营推广及维护费:指项目成果上线后的宣传以及平台软件运营推广及维护活动的费用;
4.差旅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一)培训费是指艺术人才教育培训项目在培训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分为教师教辅费、场地服务费、差旅费、设备材料费四类。
1.教师教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以及授课所需的教材教辅费用;
2.场地服务费:指教学场所及附带提供的工作人员等辅助教学人员、投影仪等辅助教学设备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工作人员数量应严控在培训学员总量的10%以内;
3.差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发生的有关人员一次性往返于培训地点的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1)资料采集推广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音像等资料采集录制以及后期剪辑制作与推广宣传的费用;
(2)采风考察观摩费:指创作实践环节发生的必要的采风、调研、考察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观摩学习的费用;
(1)资料采集推广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音像等资料采集录制以及后期剪辑制作与推广宣传的费用;
(2)采风考察观摩费:指创作实践环节发生的必要的采风、调研、考察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观摩学习的费用;
(1)资料采集推广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音像等资料采集录制以及后期剪辑制作与推广宣传的费用;
(2)采风考察观摩费:指创作实践环节发生的必要的采风、调研、考察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观摩学习的费用;
(1)资料采集推广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音像等资料采集录制以及后期剪辑制作与推广宣传的费用;
(2)采风考察观摩费:指创作实践环节发生的必要的采风、调研、考察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观摩学习的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的直接费用,各科目应在相应的限额标准内支出,实行分科目控制(见附件1、2、3)。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联的费用。用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专项审计费用等。
第十六条项目主体根据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的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七条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机构项目由项目主体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个人项目由项目主体编制。
第十八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预算进行核定,其中舞台艺术创作项目须综合艺术门类、规模体量、主题题材、成本投入等因素;美术创作项目须根据该类项目的定额资助标准;传播交流推广项目须综合演出类项目的艺术门类、人数、场次、地点等因素,展览类项目的地点、场次、时长、展品数量等因素;艺术人才教育培训项目须综合艺术门类、学员数、时长、招生对象等因素。在核定后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
第十九条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签订《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二十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与项目主体签订《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协议书》后,资金拨付按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体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由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自治区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主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自治区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基金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结项验收有关法律法规,编报项目结项材料(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逐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及广西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主体和有关人员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