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对订立合同的形式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别的形式。”这一规定与民法典之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规定保持一致。该条款既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适应了当事人要求交易便捷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现实需要;也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促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
民法典对书面形式作了界定。书面形式的核心特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然也不限于这几类。合同书面形式典型代表为合同书,亦即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做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合同文本,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书面载体。合同书有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也有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当然其实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合同文本。为适应数字化的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对符合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作出规定。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民法典对数据电文的常见形式进行了列举,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邮政服务合同,是指用户与邮政企业订立的以提供和接受邮件寄递服务为目的的合同。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邮政服务合同列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类型。邮政服务合同的主体是邮政企业和用户,客体是邮政服务行为,合同内容是邮政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与用户形成的与邮政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邮政服务合同过程,对于用户来说,就是交寄邮件;对于邮政企业而言,则是收寄(揽收)邮件。民法典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同样适用于订立邮政服务合同。订立邮政服务合同的形式,主要采取书面形式,包括邮政服务详情单和邮政服务合同书(寄递服务合同书)。
邮政服务详情单,是指用于记录邮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邮政服务详情单是通过格式条款表现的用户与邮政企业权利义务和责任书面载体,一般会记载以下方面的信息内容:
1.收(寄)件人信息。最重要的包含:收(寄)件人的姓名(名称)、所属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件人签名栏。
2.邮件信息。最重要的包含:邮件编号、品名和内件的数量、重量、体积、价值。对于国际邮件和港澳台邮件,邮件信息还应当包括内件分类、申报价值和原产地说明等。
5.背书信息。最重要的包含:查询方式与期限、用户和邮政企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赔偿有关法律法规等。
邮政服务合同书一般一般适用于协议用户,通常包括以下条款: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资费标准、费用结算、包装、安全、交付、双方权利义务、赔偿、违约责任、通知和送达、争议的解决、反商业贿赂、合同改变和终止、附则等。
随着信息技术在邮政行业的广泛运用,电子运单成为邮政服务合同书面形式的新载体。邮政服务电子运单是指将邮件收寄信息按照一定格式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并通过打印设备将邮件收寄信息输出至热敏纸等载体上所形成的单据。电子运单主要记载收(寄)件人信息、邮件信息及业务处理信息等,服务协议条款则刊载于邮政企业网站或者APP。电子运单的格式及信息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依照国家标准执行。邮政服务电子运单就是以数据电文表现的邮政服务合同书面形式。
订立邮政服务合同还存在别的形式,如用户可将邮件放入邮筒、智能信包(报)箱,则可认为是以行为方式与邮政企业订立邮政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