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22日讯,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立异企业CDR,依照实践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持续支撑施行立异驱动展开的战略,现将立异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据(以下称立异企业CDR)试点阶段触及的有关税收方针公告如下: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出资商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出资商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施行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详细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则履行,由立异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组织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组织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关于个人出资商获得的股息盈利在境外已交纳的税款,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方税收协议(组织)的相关规则予以抵免。
1.对企业出资者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盈利所得方针规则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出资基金(封闭式证券出资基金、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公募证券出资基金税收方针规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组织出资的人(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组织出资的人(RQFII)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立异企业CDR的根底股票获得的权益性财物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单位出资者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产品转让方针规则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出资基金(封闭式证券出资基金、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组织出资的人(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组织出资的人(RQFII)托付境内公司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立异企业CDR,依照实践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本公告所称立异企业CDR,是指契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展开立异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据试点若干意见的告诉》(〔2018〕21号)规则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根底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我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根底证券权益的证券。
企业所得税方针1.对企业出资者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盈利所得方针规则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出资基金(封闭式证券出资基金、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公募证券出资基金税收方针规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