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车商事务办理部与泛华世纪稳妥出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就署理商业车险达成协议,按保费的18%付出署理费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好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为11%,其他7%的费用账外私自付出。
2012年12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经过重庆庆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过账,虚伪列支“事务宣传费”、“印刷费”,套取署理手续费162074元私自付出给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
以上行为有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费用真实性的阐明》,冯XX等人的查询笔录,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以为,上述行为违反《稳妥公司中介事务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分方法》(保监会令〔2009〕第4号)第十条的规则。根据《稳妥公司中介事务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分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9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交纳罚款凭证的复印件送我局存案。逾期不交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国保监会请求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申述的,我局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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