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称,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书主管部门同意印刷且选用国际规范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归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则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此前印企承印境外图书在不相同的区域履行13%和17%两种税率。
据新闻出书总署介绍,新闻出书主管部门批阅承印境外图书事务时,与批阅国内出书单位出书的图书相同,对图书内容做严格把关,两项批阅的内容和意图相同。因而,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书主管部门同意印刷且选用国际规范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归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但国税总局表明,在公告履行日之前,有几率存在不相同的区域了解纷歧、履行规范不同的状况,依据正常的状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此前已产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此前,业界承印境外图书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两种状况:一是不相同的区域履行不同税率。如某大型外资印刷企业在广东和北京均有印刷公司,广东公司承印境外图书履行13%的税率,而北京公司却一向履行17%的税率;二是同一区域不相同的区域履行两种税率。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图书一向履行17%的税率,而北京市西城区某印刷企业则一向履行13%的税率。 □本报记者 姚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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