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和规范了应预案编制程序,由6条改为8条,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衔接了标准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2. 将”应急能力评估”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更加明确和易操作。
3.细化了应急预案编制内容要求。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清晰界定本单位的响应分级标准,预案力求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4.明晰了应急预案评审程序。明晰了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修改完善的评审流程。
5.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去掉“编制目的”,“风险评估结果”以附件体现。风险评估结果适用整个预案体系,各层级预案不必再单独写风险评估的内容。
6.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增加“适合使用的范围”,去掉“事故风险分析”。增加适合使用的范围强调了专项应急预案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去掉“事故风险分析”与上述第5条理由同。
7.《新导则》指出,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8.在应急预案附件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概况”,“预案体系与衔接”,“风险评估结果”,强调应急预案必须兼容和衔接。并将风险评估结果直观的写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9.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和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增加大纲便于企业更易操作。
10.强化了本标准为编制导则的属性,关于预案管理的内容如培训、备案、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等内容均交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处理。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组,落实参加评审的部门和专家人员名单,将应急预案和评审资料提前送达参加评审的部门和人员。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能够最终靠演练的办法来进行论证,演练完成后应有记录,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评审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评审标准上,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大多数都用在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来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能够使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要点为:
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做对照,判断是不是满足有关要求,指出有一定的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一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包括适合使用的范围、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一定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未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最高可罚35万元。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一)未依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依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管理部回复:原则上不要重新编制,应急预案的有效期为三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可根据新导则的要求酌情进行适当的更新补充,可增加修订页等部分内容。
应急管理部回复:目前还没有,可以参照2009年印发的评审指南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为出发点,不必一一对照评审指南进行机械化打分评审。
3.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带需要备案?
应急管理部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不是所有单位的应急预案都需要备案。
应急管理部回复:GB/T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评审的人员包括专家。论证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请专家吗?论证无具体实际的要求,以取得实效、提高预案质量为出发点,是否聘请专家及聘请什么专家由企业自主决定、无强制性要求。
5.编写现场处置方案时,是以事故类型编制,还是以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编制?
应急管理部回复: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为出发点,怎样做实用怎么做,不必机械僵化,结合企业实际灵活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方案。
企业是否对制定的所有专项预案每年都要演练一次,所有的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练一次?
企业提问:根据应急管理部2号令,企业是否对制定的所有专项预案每年都要演练一次,所有的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练一次?
应急管理部答复:请正确理解“一次”的意思,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企业应依据自己实际,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在以上的法规文件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这个“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中的“一次”到底该怎么样理解和实施。对此,主要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所有预案中的任意一个做了演练就算“一次”;第二种理解,是每个预案都要演练一次才算“一次”呢?显而易见的是,不同的理解,对演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量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某公司的预案结构为:1个综合预案,5个专项预案,20个现场处置方案。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在综合与专项预案中,一年演练其中1个就行了,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演练其中2个也就可以了;所以演练的工作量是一年一共3次即可。而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综合与专项预案每年每个都需要演练,一年需要演练6个!而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每个都要演练一次,那么20个一年就需要演练40次;一年下来,一共需要演练46次!3次对46次,这就是不同理解的不同结果!
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政府执法时其实是采取包容审慎态度的,基本不会要求公司可以提供所有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记录,因未定期组织演练而被处罚的虽然很多,但基本都是针对连“一次”都做不到的企业。很多地区也发布了《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未依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其中对演练频率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其要求和表述,也在之前官网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合理化的调整,很有参考价值。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理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据上海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上海应急管理局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新纺联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联)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示,新纺联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演练;2、企业未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上海应急管理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圆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时进行演练的。
企业因没有修订应急预案和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被罚典型案例
据上海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上海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新纺联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联)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示,新纺联存在以下问题:
淄博市博山盛润油泵厂、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山东富源履带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石马中心加油站因未依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4.6万元、1万元、2.5万元。
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教育印刷厂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相关规定,给予以上2家企业现金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019年9月25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经调查取证,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查明该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定时进行演练。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已于202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因新标准生效,没有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