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改制重组是整合存量资源、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加速市场出清的重要方式。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产权转移、债务重组等合同订立事项,相应会发生印花税等涉税事宜。”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表示。
按照税法规定,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统计显示,今年前7个月我国印花税收入2120亿元。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的人介绍,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我国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但其中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
梁季分析,我国早在2003年便出台了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支持政策,经过20余年的发展,改制重组业务日趋复杂,形式更加多样,原有印花税支持政策出现诸如适用主体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偏窄等问题。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加强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其中,扩大了税收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公告》,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合乎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此外,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公司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际所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际所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公司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据悉,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联的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实际,在对纳税人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政策培训辅导的同时,还将创新运用宣传方式方法,编制政策解读和适用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的精准性。
“新政策体现了普惠性和公平性,有利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梁季说。(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