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则,应税合同、产权搬运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根据依照实践结算的金额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应税合同、产权搬运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践结算时确认金额的,交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搬运书据的首个交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搬运书据书立状况,在实践结算后下一个交税申报期,以实践结算金额核算申报交纳印花税。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搬运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根据依照实践结算的金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