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公司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能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合乎条件的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根据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出售的收益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伍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合乎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合乎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交财〔2021〕468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未来的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29.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获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与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监督检验费,减半征收。
自2021年11月9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40号)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对通行我省宣大高速等17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给予通行费13%优惠,通行我省张承高速张家口至崇礼段等39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5%优惠,通行我省京秦高速大安镇(津冀界)至平安城段等23条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0%优惠,各路段优惠幅度详见文件。(二)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7%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6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3%优惠。(三)对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给予通行费51%优惠。
《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2]529号)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周的周五12:00至周日20:00,对行驶我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并驶出省内收费站,且安装使用ETC的旅游包车给予通行费100%优惠。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3]102号)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1)合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合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合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规模的公司,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煤炭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合乎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1)合乎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0.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商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薪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自2022年5月6日起,将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每人份28元调整为19.7元;5人混检和10人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份3.4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测试的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9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2020﹞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2号)
自2019年8月26日起,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设区市收费标准每平方米由1620元降为1500元,县(市)收费标准每平方米由1170元降为1000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防办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21.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自2022年6月7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每人份19.7元调整为16元;5人混检和10人混检,最高限价统一仍为每人份3.4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逐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