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预案应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会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出现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有几率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的方法、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有几率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